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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保障功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住建部、河南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人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规范资金使用途径。缴存人购买、自建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施工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规范贷款首付比例。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人购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信息认定。
四、加强对合作楼盘的风险防控。以预登记房产抵押贷款的,须在楼房封顶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五、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人在商丘市以外地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商丘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六、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申请人与配偶身份证信息与结婚证信息一致的,可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本。
七、严格执行专项划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八、严格执行个人信用审查制度。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中任一方两年内有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1、银行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
2、银行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
3、信用卡拖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
九、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渠道,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充分发挥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的作用,向缴存人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十、本通知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