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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出境定居的
4、户口迁出赣州行政区域的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退离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部分提取:
1、在赣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房的总费用。
2、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最后一笔还贷款中,可提取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它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