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秦皇岛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退职的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秦皇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
(二)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逾期不还的
(三)购买商业用途房屋或非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