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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工只允许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新单位应及时为转移职工账户办理启封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办结手续的,单位可以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待手续齐全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托管。
第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持证明材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托管。
经本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个人缴存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托管等。
职工账户托管是指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无其他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且住房公积金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从原单位账户下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托管账户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或新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托管等。
第十七条 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办,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代扣代缴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