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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额。
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按照大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正整数倍确定。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职工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规定的缴存比例。除个人缴存者外,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应为1%的正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予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注册的每月发薪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受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个人缴存者应及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托银行代扣缴存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和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和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条 单位经营状况确有困难,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表决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单位可以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缓或分期补缴。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