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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第八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回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和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的原因、食品安全风险描述、危害程度;
(四)召回的组织程序,召回企业、各级经销商、各地办事处等的义务和责任;
(五)召回公告以及拟刊载的媒体;
(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关联生产经营者权益以及确保经营者停止销售和消费者停止消费等方面的措施;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以及避免问题食品回流市场的措施;
(八)召回效果预测及评估。
第九条 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处理召回问题的电话、电子邮件;
(二)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召回的等级、区域范围;
(四)召回的程序、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的程序。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紧急召回计划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生物、化学、物理、食品、法律、经济、新闻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一般召回计划后,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价分析时,可以对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危害的程度、拟召回食品的范围和数量、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
专家组的评价分析结论认为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不能够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对召回计划提出修改建议,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专家组的建议修改召回计划,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通过提供在线咨询网址或者咨询电话等方式,解答各方咨询,并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实施召回的相关情况,供公众查询。
食品召回的范围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