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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当前国家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等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安置。要深入了解和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向,主动排查化解矛盾,切实帮助解决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来信来访和政策解释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妥善做好重点对象接收和安置工作
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人员等重点安置对象,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对本人及其配偶原籍均不是我市范围内的转业士官,转业进我市安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结婚时间和配偶在安置地落户时间满2年;二是配偶需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在转业士官安置地要有住房,以房产证、契税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或配偶在转业士官安置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须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配偶在转业士官安置地从事个体经营,须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其经营2年以上,以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今年重点对象安置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考试考核安置进事业编制的县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以及服役年限等情况,择优录取。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并服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可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单位,也可参加考试考核进事业编制。其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与转业士官一同参加安置进事业编制的考试考核。对通过考试考核安置进事业单位编制的重点对象,各用人单位要及时落实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三年内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对未被录取进事业单位的重点安置对象,视作自谋职业,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做好自谋职业重点安置对象的就业推荐服务工作,确保视作自谋职业的重点安置对象有一次就业机会。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重点对象创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自主创业重点对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湖州市区的重点对象安置按《湖州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湖安〔2011〕1号)执行,通过考试考核安置3名重点对象进事业单位,其中:吴兴区1人,南浔区1人,市科学技术协会1人。吴兴区、南浔区辖区范围内的视作自谋职业重点对象就业推荐服务工作由吴兴区、南浔区各自负责;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的重点对象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负责,市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认真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9号)规定,本着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免费参加的原则,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学历教育等形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并及时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四、及时落实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
对在职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愿回原单位复工的,可申请自谋职业。2002年12月起进藏退伍义务兵(含新疆阿里地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州军分区司令部关于2002年冬季征兵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96号)文件执行。残疾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安置对象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并享受在乡残疾军人待遇。服役满2年的城镇义务兵退役后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计发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发比例以后每年提高5%,至100%止),服役期3-9年的城镇复员士官从服役第3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服役满2年的农村义务兵退役后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计发安置补助金(计发比例以后每年提高5%,至100%止),服役期3-9年的农村复员士官从服役第3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10%。服役满12年的视作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的安置补助金,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发;服役10年以上不满12年的,每少服役1年,补助金标准减少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服役超过12年的,每多服役1年,补助金标准增加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五、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要进一步规范安置工作程序,严肃安置纪律。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非农居民占用农业户口指标或农村居民占用城镇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非组织原因逾期不领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可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及时予以表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安置工作文件精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