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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03〕6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退伍安置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
(一)重点对象安置
1、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义务,安置后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办公室核实,报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名额,须向安置办公室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有偿转移金。重点安置对象自愿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10周年的5万元,10周年以上的按每年5000元递增,剩余月份按月折算。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按服现役10周年的标准计发补助,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2、重点安置对象为残疾军人且自愿自谋职业的,在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
(二)退役士兵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置,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现役满2周年的2.5万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3000元递增。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视同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对待,但军龄仍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系残疾军人的,增发一次性残疾补助,标准为:二等残疾的增发10000元,三等残疾的增发4000元。同时享受政府的定期抚恤补助。
(2)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改制或合并的,由改制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破产的按入伍前未参加工作的同等对待。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县财政局要将安置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补助资金按时到位。
2、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1)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当年,所在镇(街道)应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自行解决。
(2)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人才纳入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3)安置与优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地在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平水、王坛、稽东、富盛等四镇年优待金不低于5000元,其余镇(街道)年优待金不低于5500元]。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1.5倍执行。
(4)对服役期间农转非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可根据县“三有一化”有关政策办理。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就业服务
1、切实做好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县建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基地,与县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培训卡”。同时,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书,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办理登记,并填写《培训申请表》。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培训卡”和《培训申请表》,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门)由政府组织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控制在500元/人以内,学习驾驶技术的另加补助费500元。培训单位凭《培训卡》、《培训申请表 》、培训人员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培训费用汇总表》,在每年11月底前经县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从县再就业资金中按实核拨给培训单位。农村退役士兵的技术培训列入农民培训计划,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培训。
2、县劳动就业部门设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负责咨询、指导、推荐就业。
(二)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1、积极鼓励退役士兵报考大中专院校参加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科技文化素质。县成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教育中心,与县成教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退役士兵招生和教育。退役士兵可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教育卡”,两年内可报考绍兴市范围内各类大中专院校,一旦录取,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教育卡》、《入学通知书》及学费**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学费,具体为:中专5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所需教育经费由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实核拨给县民政局。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个体经营
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税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从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确保退伍安置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摸清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把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谋职业的政策讲清楚,并把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为退役士兵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