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温州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退伍军人就业安置最新或2022(历届)政策规定

时间:09-29编辑:佚名 浙江征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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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县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实行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最新或2022(历届)年〕42号)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营业税。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按原渠道纳入县财政预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实行城乡一体化,具体标准为: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者)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3000元。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金标准,按退役士兵部队退役金与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不低于本年度同类自谋职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标准执行。

  (三)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服役满12年的为12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1万元,未满服役期12年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包括城镇服役第三期的复员士官),以12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1万元。

  (四)进西藏自治区高原兵(包括中途调进执行任务)服役满2年6万元。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按18个月计算,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按24个月计算。

  (五)其他高原兵(包括中途调进执行任务)服役满2年4.3万元。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按18个月计算,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按24个月计算。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各乡镇(另行文件),由乡镇负责统一发放。

  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服役年限等情况妥善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现行自主就业政策,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和经济补助。

  (一)考核,主要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学历、在部队期间的奖惩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采取量化考核计分的方法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以退役士兵个人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考核具体工作由县复退军人安置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采取闭卷形式,总分100分,参考用书《浙江省人事考试综合基础知识》、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国际国内重大时事。

(三)退役士兵个人考试考核成绩由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按考试得分和考核得分综合计算为考试考核总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张榜公布。

(四)根据县政府当年下达安置指标的1:1比例择优录用用,并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现场选择单位。如出出现成绩并列时,考核分数高者优先选择,考核分数再相同,以现场抽签方式决定名次。若不参加挑选或不作出选择,视为弃权权处理,由后一名顶替其排位选择,依次类推。选择单位后,由由县复退军人安置办统一办理安置手续。

  六、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和档案管理

  (一)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的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采取措施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扶持。一是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二是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三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四是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二)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校企合作等形式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的研究,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三)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七、安置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政府以上的先进评比;对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最新或2022(历届)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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