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09-30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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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全省居保业务操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据浙政发[2009]62号文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的规定,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区)委)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保业务经办管理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居保基金管理具体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和分解中央和同级财政对本地区居保补贴资金的计划;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

村(区)委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居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区)委提出参加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区)委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区)委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保障所。有条件的地区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保障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社保机构。

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采用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区)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区)委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保障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区)委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村(区)委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  日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征收机构委托征收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委托征收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村(区)委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居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保制度实施当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委托征收机构。

委托征收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委托征收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征收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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