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09-30编辑:佚名 养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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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信息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英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英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设区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具体办法;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协调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协助收缴保险费、情况公示以及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统计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穴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二张(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级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县级经办机构向制发社会保障卡部门申请制发。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穴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穴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应当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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