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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 青海省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如下是最新青海省补交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详解说明里面有我们补交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暂定继续沿用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青海省补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20071-12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的可缴费满15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