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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 3.18万亿元丞相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845亿元。新华社瞭望智库研究院孙博在媒体采访中表示这部分资金目前仍处于县级统筹实现省级归集委托难度较大能够进行投资的主要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孙博表示各地需要留存部分资金以备日常养老金支付假定各地社保机构必须留存的支付资金期限为三个月根据财政部预算养老金支出22581.54亿元三个月的资金规模为5564亿元。因此基本养老金真正需要进行投资的金额不会超过2.5万亿而且因为30%的上限划定实际入市资金不会超过7000亿元。
另一方面基本养老金实际入市运作可能要到以后因为各地资金从筹措到委托都需要一定时间具体受托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遴选也需要一个过程。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它可以通过市场化投资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同时又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