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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细则提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认定结果;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电子支付及结算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车辆停放地等证明材料。
(七)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同级经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和港澳台经营者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接入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辖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排量达到1.8L(或1.4T)及以上,轴距达到2.7M及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M及以上;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如提供服务时以时间、里程等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安装相应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六)首次申请时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
(七)按规范设置网约车外观标识。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平台公司提出申请,按规定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由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时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等。
本实施细则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民可在10月15日前,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网、邮件、电话等形式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