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厦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厦门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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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加快解决棚户区群众的住房困难,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指导下,结合各区新城建设和岛内外一体化进程,最新或2022(历届)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0000户,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含非住宅),建设安置用房16000套,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范围

  棚户区改造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国有垦区危房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镇旧住宅区。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设项目策划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资金管理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管理组,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梳理策划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项目确认函,指导区发改部门对区级项目出具项目确认函,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与省住建厅的沟通协调,争取将我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程序对棚改项目出具相应的行业意见函,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调度和融资工作,研究制定财政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程序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相应的行业意见函;配合做好承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统筹组织向市级统贷平台增信;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委负责牵头会同市建设局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负责指导各区政府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按程序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相应的行业意见函,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按程序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相应的行业意见函;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指导各区做好房屋征收、直管公房管理、产权登记、房屋修缮等相关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棚户区改造绿化美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各区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文广新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程序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相应的行业意见函。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各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政府可委托国有企业或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负责抓紧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研编制和各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将领导小组批准纳入统贷平台贷款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贷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贷统还模式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长期等特点及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保险等社会资金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融资服务。

  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负责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付使用。

  五、支持政策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积极争取国务院棚户区改造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市区两级财政支持资金。

  2.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搭建全市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授权厦门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承接全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平台。使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4.对于利用统贷平台筹集资金的项目,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贷统还的融资模式。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加大供地支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

  2.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安置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出让。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地。

  (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

  1.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2.各区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各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就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由不同主体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安置房源的统筹联动,实现安置房源的合理使用。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考核

  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区分不同类型,运用不同模式,分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要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下达,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拆除、设计、施工等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工程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确保棚户区改造成为真正的民生工程、放心工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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