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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市政府办印发《十堰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将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
《细则》指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基础保障。我市将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基本工作原则,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细则》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通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
《细则》规定,按照总量控制,按需核编原则,各县(市)区统筹分配、动态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乡村教师编制。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乡村教师补充新机制。严禁在有符合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有减不补”、“减多补少”、长期使用临时代课人员。
重点引导县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探索建立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培养模式
《细则》明确探索建立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依托汉江师范学院培养乡村学校教师,特别是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市政府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
《细则》明确,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我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可继续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名师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任期考核合格的乡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