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九江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九江市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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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战略决策,按照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一城、两镇、三区”城市发展格局,同时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及省、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征地补偿原则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坚持我县同地类按同一标准补偿原则;坚持征地资金不挪用、不滞留、及时拨付原则。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地类的确认按前一年的地类为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为:

1、水田、菜地、水改旱棉花地、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果园(指成片0.5亩以上且产生经济效益)、精养鱼塘补偿标准为沙河街镇、沙河开发区31000元/亩,狮子镇、城门乡、新合镇30300元/亩,港口街镇、涌泉乡、新塘乡、赛城湖29300元/亩,城子镇、江洲镇、新洲场29000元/亩,马回岭镇、岷山乡、岷山林场28700元/亩。

2、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居民点、宅基地、农村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沙河街镇、沙河开发区20700元/亩,狮子镇、城门乡、新合镇20300元/亩,港口街镇、涌泉乡、新塘乡、赛城湖场19700元/亩,城子镇、江洲镇、新洲场19400元/亩,马回岭镇、岷山乡、岷山林场19200元/亩。

3、湖面、水库、水塘、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补偿标准为沙河街镇、沙河开发区10800元/亩,狮子镇、城门乡、新合镇10600元/亩,港口街镇、涌泉乡、新塘乡、赛城湖场10300元/亩,城子镇、江洲镇、新洲场10200元/亩,马回岭镇、岷山乡、岷山林场10100元/亩。

4、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沙河街镇、沙河开发区6200元/亩,狮子镇、城门乡、新合镇6100元/亩,港口街镇、涌泉乡、新塘乡、赛城湖场6000元/亩,城子镇、江洲镇、新洲场5900元/亩,马回岭镇、岷山乡、岷汇报山林场5800元/亩。

(二)青苗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8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600元/亩

4、苗圃苗木2000元/亩(3年以下),3年以上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5000元/亩,木竹大棚2000元/亩

7、农村水泥路面:50元/M2

8、农村砂石路面:10元/M2

9、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水利部门按实际评估予以补偿

10、水泥钢筋架等2000元/亩,竹木架1000元/亩

11、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损失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12、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损失予以评估补偿。

13、坟800元/座

14、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价格

①绿化树种:

⑴胸径5-10公分,每株补偿5元

⑵胸径10-20公分,每株补偿25元

⑶胸径20-30公分,每株补偿85元

⑷胸径30-40公分,每株补偿190元

⑸胸径40公分以上,每株补偿250元

⑹樟树按胸径大小和冠幅大小,以及所在的地理位置情况进行资产价值量评估予以补偿

②经济林树种

⑴树高1.5米以上,每株补偿50元

⑵树高1-1.5米,每株补偿30元

⑶树高1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

(三)失地农民保障按县府办发[2009]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乡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的8%予以安排。

(五)征地不可预见费视具体项目情况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六)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它

1、被征收的土地,必须明确该土地的所有权属。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本着谁受益、谁主证的原则,由受益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依法予以确认。

2、明确了权属的被征收土地,由县国土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土地分类,经测量后,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

3、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和谐共事,尊重事实,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定办事,杜绝一切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违者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

4、征用土地交与施工后,被征地方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无理取闹,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违者将按相关法律予以打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本方案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具体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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