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宁市新计生条例出炉,南宁市最新或2022(历届)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陪产假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新计生条例出炉了最新计生条例是否取消晚婚假增加陪产假了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郊区、邕宁、武鸣县的育龄夫妇由其所在地政府管理。

市区的育龄夫妇双职户由双方所在单位负责;单职户(指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无职业)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家属、待业的子女由居住单位负责。

已领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劳动协会同城区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

居民、未满半的临时工由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对未满半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半以上的临时工、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承包人员由发包单位负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邕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超生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商业、粮食、城建、建工、工商、民政、交通管理、劳动人事等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机构设置。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乡(镇)设计划生育管理站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该单位二层机构设专职2人以上;五百至一千人的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单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各单位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五、生育必须凭证。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生育指标生育。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者一律取消其生育指标。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或超生论处。

凡符合条件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在办理第二个孩子生育指标时征收计划生育管理基金100元。

六、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壤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5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发给独生子女保窖60元发至孩子满十四周岁。

3、各单位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入托费、学费)。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可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卓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壤生子女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的奖金200元。

七、独生子女保窖和奖金的发放办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职业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已领照部分)另一方为无业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窖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的保窖;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窖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四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窖);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韵城镇居民的由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窖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企业福利基金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城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八、按桂政发(1985) 4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条例下达后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明确的 不是独生子女者不得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条例实施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仍继续享受但其父母退休时不得享受加发的5%退休金。

对终身不生不养的不得享受退休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条例实施前已享受的可继续享受。

领壤生子女证后又超生或抱养的由所在单位收回独生子女证并退回所发的奖金和保窖。

九、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对于不接受教育、不采取补救措施而继续计划外怀孕甚至生育的按下列办法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一)计划外生育的(指符合条例的有关生育规定但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l、女方到了法定结婚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后登记结婚生育的给子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300元;已达晚婚龄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怀孕生育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200元。

2、到了法定结婚龄已登记结婚但女方未满23周岁怀孕生育的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50元。

3、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者给予夫妇双方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各1000元。

(二)超计划生育的指不符合条例的有关再生育规定处以下列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l、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予夫妇双方征收超生子女费各1500-4000元。

2、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经济处罚,在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超生子女费以后每多超生一个在前一个征收的基础上加倍征收。

3、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通知其被开除后的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单位不通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4、在条例颁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作如下处罚,

在超生受罚期间(超生一个孩子的为七超生二个孩子以上的为十四)不得评先进、不得提干、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内不得聘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内不得录用。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在七内有超生的取消其非农业户口并退回原籍由所在地的单位与县、区计生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各级计生委、站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食油、口粮供应按议价供应至七岁;超生第二个孩子以上(含二个)议价供应至十四岁。

5、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1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再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基础上加倍征收。

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重婿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每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并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论处。对符合收养子女条件而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计划外一孩每征收夫妇计划外生育费各100元直至办理手续为止。

(三)凡计划外生育二孩和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

凡受到以上各种处罚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二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罚。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罚。

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由其所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奉;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并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有意收留的奉500元。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处以单位2000元奉并通报批评。

十二、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干部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及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至十四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给予奉500元并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

十三、各单位分房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征收费不得享受升格调房待遇。

十四、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女方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6号文下达后生育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凡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十五、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作如下处罚,

1、双方单位的职工停发奖金并不得享受福利补助(具体项目由单位自定)直到采取绝育措施为止。

2、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营业直到按规定采取绝育措施为止。

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十六、凡施行节育手术的按享受医疗待遇的关系归口报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无职业的由本单位支付;县、郊区农民凭所在乡(镇)、村公所出具的证明到驻市各医院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县、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本市无职业居民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到驻市各医疗单位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

驻市各医疗单位对持证明的本市无职业居民和县、郊区农民施行节育手术经费一律不得收取现金。对a、b超及心电图等的检查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对节育手术的收费要按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者的责任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凡在一九八二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十八、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到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标准否则不给予安排。

十九、凡有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除按该条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奉。

二十、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

1、凡进入我市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夫妇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我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到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经商、劳务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2、进入城镇的基建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南建管(90)l号文执行。外来建筑单位与市建筑管理站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要报送一份给所辖城区计生委。

3、公安、工商、劳动、交通和其他用工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人出租房屋如不执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关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的由各级计生委、站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的奉。

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单位要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外出入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登记造册经常与外出的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外出人员外出之前要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以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外出。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协会协同所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1、街道居委会、村公所出具办理营业执照证明时要严格执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与申请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到所在地计生委审核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给办理执照。

2、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发现超孕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共同做好工作。若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令其停止营业并做好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强行超生者除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超生子女费和施行绝育手术外还停止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一以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对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先经有关计生委签署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交清超生征收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后方可办理。

4、凡属我市(含两县、郊区)拖拉机、摩托车、汽车驾驶员在车辆审时公安交通警察队车辆管理部门凭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计生委出证明)如有超孕超生待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后方可办理。

5、凡因超生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未按有关规定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得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有关管理部门如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500-1000元的奉。

二十二、单位在当出现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者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如评上者出现以上情况的经查实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十三、城镇各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及南宁市有关规定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生育指标。如因单位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给予办理或办错生育指标而造成计划生育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要写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单位一次性奉1000元以上。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

二十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奉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或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邕宁、武鸣、郊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奉由县、郊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二十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超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已按当地当时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对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隐情不报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受罚期从处理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邕宁、武鸣、郊区可根据条例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对计划外怀孕、生育超孕、超生绝育手术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乡(镇)、村、街道、居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与条例细则和本通知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守则、公约。

二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〇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十八、本通知的有关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