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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关爱女孩行动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和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区户籍人员,
(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其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的居民(已享受了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计算的退休金或者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居民除外);
(二)户口簿职业栏标注为农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婚后没有生育、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和纯生二女的居民;
(三)夫妻双方户口簿职业栏均标注为农业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女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女在佛山市内公办中小学接受九义务教育的居民;
(四)夫妻一方户口簿职业栏无标注或标注为非农业该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女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女在佛山市内公办中小学接受九义务教育的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合第三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一)19736月30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对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其独生女在小学就读的按每户每月20元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小学毕业为止;其独生女在初中就读的按每户每月35元标准发放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为止。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上述有关奖励扶助规定。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由市、区、镇(街道)三级按比例承担。其中第三条第(二)款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30%镇(街道)承担50%;第三条第(一)、(三)、(四)款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各承担50%。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期间奖励扶助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享受奖励扶助的待遇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予以收回,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抱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自愿将户籍迁移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三)户籍迁到禅城区外或取得港、澳、台及境外居留权的;
(四)第三条第(一)、(二)款的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五)第三条第(三)、(四)款的扶助对象的独生女在民办学校就读或已初中毕业的;
(六)第三条第(四)款的扶助对象不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
(八)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户籍农转非的自户籍农转非之日起执行非农业人口的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户籍于20029月1日前非转农的执行农业人口的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户籍于20029月1日后非转农的继续执行非农业人口的奖励扶助政策。
区外人员户籍迁入我区的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符合第三条第(二)、(三)款的奖励扶助对象可在转制后4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转制4后如符合第三条第(四)款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扶助政策。
第十条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2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对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纳入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从20043月8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我区执行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原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原投保待遇。各镇(街道)、村(居)委各自为独生子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以及无子女户实行的各项奖励政策或不涉及区级经费投入的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可继续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