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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及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人口计生政策生育子女满60周岁的男性、满55周岁的女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东莞市户籍公民,
(一)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
(三)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四)终身无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五)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夫妻;
(七)双方均属农村居民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女孩后再依法收养一个女孩或依法只收养两个女孩的夫妻;
(八)再婚夫妻中生育不多于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
(九)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一方;
(十)村改居前属农村纯生二女户村改居后双方户籍未发生过迁移的夫妻。
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十种人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属于计生养老奖励对象。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二)城镇居民生育两个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夫妻;
(三)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四)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第四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财政部门代发其他人员由市社保局代发。 已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于30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生养老奖励金不计入计生养老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镇(街)、村(居)按2,4,4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属市、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或退休)干部职工的所需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全额承担。
镇(街)按实际发放数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镇(街)、村(居)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六条 申请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领取龄申请的计生养老奖励金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人口计生部门。
第七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生变动的下一个月终止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一)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二)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人口计生、财政、社保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对镇(街)开展计生养老奖励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
(三)组织镇(街)完成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的收集通报市财政、社保部门;
(四)编制计生养老奖励金的预决算。
市社保部门职责,
(一)协助市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对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
(二)每月月初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当月需发放的待遇总额并于每月的15日前发放至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三)向市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发放结果。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市级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二)落实镇(街)、村(居)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的筹集;
(三)协助市人口计生、社保部门做好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的相关事项。
各镇(街)职责,
(一)组织计生养老奖励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计生养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核建立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档案报送每月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资料;
(三)负责镇(街)、村(居)委会分担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的筹集上缴。
第九条 计生养老奖励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生养老奖励金监管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东府〔2005〕199号)和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东府办〔200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