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宁新计生条例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

时间:09-28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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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方案和措施做好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成的四级农村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建立健全由城区、街道办、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居民小组(楼栋)组成的四级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网络。 
    第六条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楼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每月享受计划生育工作补贴工作补贴由县(区)财政统一划拨;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员工作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有关内设机构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内的所有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住户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第九条 对被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单位应当将其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移交给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重新聘用的单位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 
    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临时落户人才市场(托管档案、户口)的由人才市场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共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将当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信息通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再婚一方应当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办理二孩生育证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工作、生活5后又回到农村连续从事农业生产满3要求按政策再生育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属须做产前诊断确定胎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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