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现为您提供计生条例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最新消息相关说明!6地新计生条例出炉,延长产假30到60天!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市政府以昆政发[199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及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条 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四条 生育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下有计划进行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严禁超计划生育。
第五条 公民结婚和生育前应接受优生指导进行健康检查。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一方应当接受绝育手术已经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六条 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宣传教育、经常工作、避孕节育为主的方针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蓉要的、行政和纪律措施。
第七条 各极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把计划生育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实行任期人口目标责任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协调各部门完成本地区的人口计划;应把人均指标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抓好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认真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等问题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驻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及其他组织和各族公民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团结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族各界人士和广大育龄人群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和方针政策宣传执行本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发动各自所联系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依法行使职权受保护;禁止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推行计划生育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并逐增加投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推行计划生育的经费应予保证。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生育证后始得生育。禁止不到法定婚龄的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十三条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第一个孩子属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以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儿女的;
(四)夫妻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且回国时间不满六的;
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区和人口稠密、生态恶化的地区要从严控制。符合本规定第 十三条或下列条件之一者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一)夫妻一方丧失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几个姐妹中只限一个)。
人口少的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禄劝、路南两个民族自治县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少数民族在计划上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且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计划内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
第十六条 生育第二孩的间隔必须在四以上。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女方户籍所在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第一次生育的孩子是双胞胎或者且全部存活的不得再安排生育第二胎。
第十九条 同胞兄弟姐妹中有患不孕症和其它疾病不能生育的夫妻有抚养能力本人愿意收养的可以由夫妻双方的有生育条件的兄弟姐妹中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给不孕者收养双方必须在怀孕前按计划内申报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由双方单位监督执行生育后再依法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收养一个孩子。
第二十条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本人不愿意再生而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后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孩子。
第二十一条 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夫妻一方患有遗传性疾病或医学上认为患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包括已生育一个遗传性残疾儿的)允许依法收养一个孩子。
第三章 节育措施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各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做好节育技术优生优育的服务、咨询与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医疗及其它有关单位要开展计划生育科研、积极引进和推广节育先进技术为育龄夫妻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接受计划生育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接受健康和孕情检查。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且无禁忌症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绝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及本规定禁止生育的必须中止妊娠。
允许育龄夫妻与所在乡级政府和单位签订生育、节育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节育手术合格证的技术人员按照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并认真负责地做好节育手术提高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已婚育龄夫妻施行节育手术的费用干部和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费中开支合同工、临时工由用工单位开支;农业人口、城镇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个体工商户的手术费在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应该采溶孕措施面拒绝采取措施造成手术补救的费用自理。
各项节育手术的收费标准和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所增加的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再生一个孩子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手术费按委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系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由施术单位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治疗治疗后仍有能从事正常劳动的所有单位应当在工作上、生活上予以照顾;生活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关联,
第二十八条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的需要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机构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计划生育委员会并配备相应的行政编制人员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工作管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计划生育助理员(行政编制)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
(二)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安排生育指标公布生育计划帮助、督促育龄夫妻落实生育计划;
(四)发放避孕药具帮助、指导、督促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五)负责计划生育的有关统计工作;
(六)根据政府授权执行奖励、处罚等处理决定;
(七)承担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办事处、城镇居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宣传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村长(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驻昆部队和其它组织职工在五百人以上的应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职工在五百人以上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第三十三条 市、县、乡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其职能核定事业编制隶司于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节育手术发症、后遗症病残儿童、不孕症、遗传性疾病等方面的技术鉴定日常工作由肌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昆明市计划生育工作、按政府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持有 生育证 的夫妻方可生育。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合第二章规定允许再生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和其他组织(包括私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在当地政府和系统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人口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 宣传、文明办、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司法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