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重庆市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10-01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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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重庆市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顺利实施(重庆)市人事局出台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五类特殊人员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休假制度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各单位建立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每初对上年度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并填写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人数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单位在每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数严控在本单位符合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这类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市人事局还对比较特殊的五类人员的休假提出了处理意见。 

    第一类,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休假。 

    第二类,因工伤医疗期当不能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三类,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不能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四类,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和报统计。 

    第五类,单位应对当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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