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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辽宁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为做好职工带薪休假工作切实维护职工休假的权利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了辽宁省职工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