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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本级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赣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04]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伍军人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义务兵。无省级以上政府征兵办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优待安置证书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但遇有下列情形的其安置办法是,(一)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由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二)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市直单位工作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第四条 市直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过渡时期的安置办法即以自谋职业为主岗位安置为辅的办法最终过渡到全部自谋职业。其安置办法是,(一)从2009年度起,对上冬季和当6月前退役的士兵在当年度安置时将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立二等功者、5-8级残疾军人、城镇入伍进藏兵列为重点安置对象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二)对列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安置;(三)对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为,法定义务期内每人每10000元,士官服役期内每人每6000元。
第五条 对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一)退伍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在编制内安置就业;(二)计划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计划安置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三)计划安置对象自愿放弃计划安置的可以主动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退伍安置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自谋职业安置手续。
第六条 对其他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安置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本人应当与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二)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三) 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其档案移交劳动技工服务机构保管三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 对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一)由市退伍安置部门会同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将该单位退役士兵名单上报省退伍安置部门和中央驻赣、省属垂直管理系统人事部门并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二)如驻赣州的中央、省属单位无法安置该单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有偿转移安置费标准向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支付有偿转移安置费并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向退役士兵支付经济补助金。
第八条 市本级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同级财政开立专户其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拨款;(二)有安置任务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的有偿转移安置经费;(三)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 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一)支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二)支付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核拨民政部门发放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