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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法修改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和实施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将第六条修改为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
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以上三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
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蓉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以上三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奉;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以上三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
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