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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人员党员党费收缴标准,党费收缴制度最新
〈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按全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按照全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