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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访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如下是最新青岛市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里面有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该政策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47号)
〓、纳税人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5.企业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工作步骤
「案资料的受理分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的受理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受理。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受理,纳税服务部门或农村分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受理,纳税服务部门或农村分局。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环节工作内容如下,
1.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3.凡按规定报送资料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原件核对,验证后当场退还。
4.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并退还纳税人1份。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修正或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