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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福建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安排工作同时转为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不含集体二等功)退伍时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报告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的(退伍后补办立功手续的不予办理);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含退伍后由地方补评残的)能坚持工作的; (3)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双方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转为吃商品粮并在城镇居住(包括入伍前父母一方迁入城镇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的)本人入伍前又是跟家人共同生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 (4)在服现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 (5)飞行学员确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持有航校或师以上机关证明(含航医部门的诊断证明)的。 (二)入伍前属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册的民办教师退伍后如本人愿意在两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继续担任民办教师与一九七九底在册的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聘干部、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择优录用退伍义务兵尤其要优先照顾荣立三等功、参战、孤儿和女性义务兵并免交企业集资费。 (四)对回农村有专业或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对专业不对口的应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培训开辟生产门路。 五)各级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派退伍义务兵。 (六)各地财政、银行、税务、劳动、物资、商业、供销、科技、工商行政管理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伍义务兵应予以扶持和帮助。 (七)对确无卓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