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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建立科学的财务会计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工作在教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财务处各项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会计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执法。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上述权利。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改革会计工作。努力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财务稽核(审核)制度
第五条 稽核岗位是会计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经费开支的控制与合理使用及财务预算的实现又是整个会计处理程序从收付款、记帐至结帐的依据。因此对稽核 (审核)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原始凭证内所反映的情况要具体、真实。凭证内所列的事项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
第七条 其次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准确。
第八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及审核,
在编制记帐凭证时要依照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准确的使用会计科目。在记帐凭证上应填写日期、编号、金额并加盖制单、审核、复核人员的印章应做到一事一单。记帐凭证编制完毕转给复核人员复核人员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复核。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抬头、公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凭证上的数字及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学校内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的审核, 报表编制人员月初打印出会计报表复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报表各项内容以保证其正确性。末按照上级布置的预决算报表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
第三章 加强对各种现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按照银行日限额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时送交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支付。超出银行结算起点100元以上的可办理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等。
第十六条 各项业务收入现金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与计算机“库存现金日报表”核对一致。
第十八条 每月至少两次由财务负责人安排审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做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则上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第二十条 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业务均需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转帐结算起点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开出要注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并附存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银行印鉴及财务专用章分别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在接到银行对帐单后及时对帐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与总帐核对,对未达帐项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统挂失并办理有关声明作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拨给我院的专项资金(包括设备费、维修费、科研费等)要按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预算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项资金要设辅助帐记录收支余。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资保证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都在一以上的即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科、各系及部门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相应的卡片。三个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基层部门进行检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条 所有捐赠、调拨及自制固定资产均为全民所有统一归学院登记入帐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损坏、转卖、越权处理及据为己有。报损报废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院附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亦属学校的财产要单独建帐按上述办法单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购入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5万元以上)需有学院专家小组的充分论证方可购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审计、总务处物资科及物资归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信息作用更好地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范围,在财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软盘等财会核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有,记帐凭证;工资、奖金、各种补贴领取单(册);收据存根;银行对帐单及调整表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现金帐、银行存款帐、辅助台帐等。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年终决算表、预算计划表等。
第四十一条 归档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收集、整理、组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保管要把会计档案放在档案箱中并上锁。要把报表、帐簿、凭证分类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的各种证券、票据平时发出、领用要有登记。每做一次收回并核对保管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设一人兼管档案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为本院积极提供服务作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能带出档案室或会计部门。如需带出复印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由会计人员直接复印。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调阅、移交、撤销、销毁、合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各种会计档案整卷后保管一期满以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学经费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按1000元划拨。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每生150元划拨。
第四十八条 社科部教学经费依据在校生人数每生4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划拨。
第四十九条 史论系教学经费、主任基金依据本系学生人数划拨标准同以上各系。史论系共同课教学经费依据在校学生人数每生20元划拨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划拨。
第五十条 成教学院教学经费、主任基金划拨办法,
夜大学生按每生1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高职、专接本生按每生2000元划拨教学经费按每生300元划拨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资、奖酬金等款项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工资辅助台帐。负责工资核算的人员随时记录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并与人事处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数严格控制。院财务处要会同人事处对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工资辅助记录每月工资增减变化要有人事处的通知每月要按实际工资支出数削减工资基金指标。
第五十三条 每月教职工领取的奖酬金机关部门均由人事处审核造表对各系及有关部门奖酬金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每月8日前将发放标准金额报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收入每个月在发放时都要做好个人收入记录月底由财务处代职工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福利费按季核定提取数转入“专用基金”专户核算由福利委员会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离退人员管理费、特需费、活动费每月按标准人数提取转入“其他代管经费”专户核算由老干部处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条 公积金要按人头立户建帐核算每月按时上缴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与记帐。
第十章 对各种票证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院财务使用的收费票证、统一收据、发票设专人负责。凡领用、缴销要做记录。
第五十九条 各类收据由院财务处统一印刷、购买、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年终将收据存根收集齐全归档其他非独立单位不得私自印刷、购买各类收据。
第六十条 对于作废的支票要盖作废戳记底要按顺序装订整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微机管理
1、 会计电算化由财务主管负责管理和调度。
2、 微机由经过培训的会计专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
3、 未经财务主管同意非微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上机。
4、 严禁在微机上使用外来其他软件及电子游戏软件。
5、 微机必须在UPS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运行。
6、 定期对硬盘及有关数据软盘检查发现簿及时分析毒源报告有关部门后实施消毒。
7、 保持机房洁净、整齐、微机硬件无灰尘。
8、 注意防火、防盗每日下班前关机必须切断总电源以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微机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计算机操作管理
1、 上机人员要熟练掌握会计软件及新会计科目及编号、部门编号、项目编号等一系列核算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操作每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