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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