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慈善法草案中关键点全梳理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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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十的坎坷历程慈善法再次加快了立法的脚步。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了社会对于这部法的热情关注。

  近来尤其是2008慈善元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飞速发展社会捐赠数额逾千亿元慈善社会组织数量高涨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日渐涌现。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给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广西事实孤儿杨六斤获捐500万元等引发了网络有关募捐的争议。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法草案在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慈善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采用“大慈善”概念

  从慈善事业法到慈善法草案首要问题是明确“慈善”二字的概念这也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事实上早在2005民政部提出慈善立法建议、2008底便将慈善法相关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当时的分歧之一就在于对慈善的定义没有取得共识当最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关于慈善定义的争论一直继续。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等6家机构提交的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中都对慈善范围作了较为宽泛的定义。

  在此次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俯下身子“吸纳”民间建议最终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褚蓥曾参与过慈善法草案的意见征集阶段。这位毕业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博士后认为采用“大慈善”概念是此次慈善法草案的最大亮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但在慈善法草案中将慈善从小领域扩展到大领域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褚蓥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慈善不再只是社会救助的补充突破了救急救穷、恤孤助残的传统定义将其提升到公共服务的层面。”

  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看来此次慈善法草案里的慈善概念大为拓展已将向现代慈善转变是广义上的公共利益。褚蓥认为这次慈善法草案是慈善领域一场系统性思路的改变任务在于拓清慈善事业未来20发展的方向。

  然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政辉却告诉记者采用“大慈善”概念虽然有利于发展慈善事业但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很多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有税收优惠“大慈善”概念下如何确定税收优惠的范围和程度

  或将逐步放开公募权

 ⊙手中的善款捐给哪家慈善社会组织公众心里自有一杆秤。谁有资格开展募捐活动同样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争议的话题。

  根据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京师范大学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认为慈善法草案中对募捐主体资格及其行为规范进行系统规定填补了过去中央层面只有捐赠法、没有统一的募捐法的空白。

  “草案解决的最为关键性的问题就是放开了公募权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就能取得公募资格。慈善领域更多地引入了公平竞争让行业发展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章高荣告诉记者“两内运行得规范、没有问题才能给这个资格。国际上一般来讲只要成为一个慈善机构以后就应该有这个资格。国内很多慈善组织本来设定的目的是公众募款或动员如果一开始没有公募资格相当于这两内不能开展业务所以这个两的规定好像不那么合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公募是公共问题政府需要对此进行规范。如果每个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不受约束地开展公募那么不仅政府监管比较困难募捐市场也容易出现混乱而且还会干扰到人们的正常生活。

  “对放开募捐资格两的考察时限可能稍短了一些难以检测开展公募的慈善公益组织的生存发展能力。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为例每届理事会的任期是5用5时间检验一家慈善公益组织能否存活下来相对来说是较合理的。如果按照草案两的规定无法确保该机构是否能够健康地存活就允许其公募未免稍欠谨慎。”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这样说。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认为放开公募权对广大社会组织而言是一种公平上的努力。然而各个募捐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和矛盾在大灾筹款时矛盾更加凸显。在灾难等突发事件面前如何提高多头筹款现状下的募捐效率这个问题需要统筹解决。

  个人不可在网络上公开募捐

  在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

 ≡此徐家良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概念范围界定清楚个人自救或救助亲属的自利性筹款行为是否属于募捐。概念范围明确后才能进一步讨论。

  褚蓥告诉记者以微博、微信求助为例是否募捐的边界其实也可以划清。微博肯定属于公众募捐因为微博面向公众谁都可以看得到。微信的情况不同如果是微公益发微信给某个或多个朋友这只是点对点的求助不属于公众募捐。但如果朋友圈大量转发自然就是公众募捐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慈善募捐的法律界定是什么。从法理和国际经验来看慈善募捐自然是为了不特定人利益开展的募捐排除个人自救。而公募资格方面出于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将个人和其他组织排除意在尽可能控制诈捐等乱象。”黎颖露说。

  褚蓥坚持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向现代慈善转型如果保留个人募捐的形式实际上是向组织化、专业化转型的阻力。从政府层面讲慈善法要为未来20的慈善事业发展来拓清方向禁止个人募捐正当时。如果个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可以向基金会求助或通过基金会的项目运行。

  为尽可能多地回应社会的需求慈善法草案中纳入了许多新内容也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并首次提出了设立中华慈善日。有专家指出公众的期待可能会远远超过慈善法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草案的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而来自于学界、社会组织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为共同出台一部完善的慈善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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