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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有别的“生育津贴”是如何“顺产”的?
郭元鹏
11月11日,广东省发布了新修订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据11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高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高。工资低的群体,生育津贴就会低。这让人不得不发问:生育津贴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实施生育津贴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二是,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三是,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补充营养。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体现对妇女价值的认可,那么,同样是生孩子,价值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同样是生孩子的妇女,权益不同?既然,生育津贴是为了补充营养,同样是生孩子,工资低的妇女需要的营养就少吗?
笔者并不是一个平均主义者。但是,如果非要说在生育津贴上有所不同的话,我倒认为,政策应该是倾向于弱势群体,应该是工资低些的,生育津贴高些。
试想,工资低的家庭,原本就很困难了,如果在生育津贴上再搞个“贫富有别”,其如何去补充营养?
笔者还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各项政策的出台都是要经过民意关口的,不知道这样的寒冷版“生育津贴政策”是如何“顺产”的?有没有经过大多数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