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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持《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