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结算与发放条件

时间:11-16编辑:佚名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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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费用不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的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结算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如何发放?

  答: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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