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宁波市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宁波市黄标车新规定

时间:11-16编辑:佚名 人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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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高污染黄标车的排放强度越来越大,全市大气污染呈现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复合污染的特点越来越显现,细颗粒物(PM2.5)污染等引起的灰霾天气不断增加,大气环境质量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去年年底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最近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7号)明确要求我市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与此同时,我市“十二五”的污染减排任务进一步加剧,氮氧化物削减任务十分艰巨,实施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淘汰高污染黄标车已成为完成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关键工作。通过制定黄标车限行和鼓励淘汰政策,全面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对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顺利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30号)、《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8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7号)要求,我市黄标车淘汰的工作目标为: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淘汰所属黄标车,禁止其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营运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禁止宁波市籍黄标车市内过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政府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车型差别化补贴政策;四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不断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并实施有时间区分的差别化补贴政策,不同申请时间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同时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四、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

1.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更新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2.其他事业单位淘汰黄标车所需经费,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不再享受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主管财政部门按原有经费管理体制不予安排经费的,经主管财政部门证明,可按本规定享受黄标车淘汰财政奖励政策。

(二)以财政奖励补贴方式,鼓励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提前淘汰

各级政府及管委会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按车辆归属地(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政府支付原则,对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政府奖励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淘汰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和三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各地淘汰补贴费用由所在地政府财政自行承担。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鼓励以报废方式淘汰。对送本市合法拆车厂就地报废拆解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对转出到外省市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2.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淘汰并距强制报废年限提前1年以上的车辆(无强制报废年限车辆均视为提前淘汰),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2~2.8万元不等相应补贴;对省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考虑到其更新成本较高等因素,补贴期内淘汰的在统一补贴标准基础上,每辆分别追加5万元、2万元、1万元和3000元的额外补贴。

3.鼓励尽早淘汰。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三年里,以每一年为时间段,分三个时段执行差别化的补贴政策,鼓励黄标车尽早淘汰。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申请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申请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分别按约全额的75%、50%的幅度逐步递减。

4.延伸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便车主申办补贴。采用政府工作外包的方式,委托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承接社会车辆报废手续日常办理工作的同时,延伸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内容,受理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和车主补贴申请并做好办理工作,同时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通过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限行等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

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全市县以上主城区划定限行区域,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政策实施限行。同时采取加大道路执法、提高营运和道路通行证等发放门槛、禁止宁波市籍黄标车市内过户等措施,加快黄标车淘汰。

1.市中心城区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起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并逐年扩大限行范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起实施绕城高速范围内限行。

2.其他县(市)区主城区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年底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并逐步推进扩大限行范围。

3.加强路面监控设施能力建设,强化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的执法力度,违章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

4.从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补贴政策实施之日起,禁止宁波市籍黄标车市内过户。

5.提高营运车辆发证门槛,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的营运证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营运证。

6.加强“四禁”通行证把关管理工作,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1日起,严格控制黄标车的“四禁”通行证的发放,优先核发绿标车的“四禁”通行证。

7.加快各县(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黄标车和超标车的路检和遥检执法。

(四)通过加强黄标车限行和淘汰政策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

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目前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已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贸易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全市黄标车淘汰具体工作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承担。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机构并进行责任分工,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时限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黄标车淘汰工作,对符合车辆淘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进行奖励补贴。

2.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淘汰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及扩大限行政策;会同市贸易局落实各地淘汰车辆收储点及配套的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及车辆淘汰便民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软件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淘汰车辆黄标车属性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淘汰车辆补贴金额的确认、补贴资金定期汇总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建立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动态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平台的监管;负责黄标车限行区扩大和淘汰工作实施前同步的宣传工作。

3.市发改委:加快推进加气站建设及汽车油改气工作;协助做好电动汽车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4.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鼓励黄标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政策及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市本级黄标车提前淘汰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会同市环保局做好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更新资金的落实,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5.市贸易局:负责落实各地淘汰车辆收储点及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的设置和建设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出具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做好淘汰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加强对各地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每辆淘汰车辆的拆解落到实处;统筹协调国Ⅳ标准车用油的保障,力争提前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油。

6.市公安局:配合市贸易局做好各个奖励补贴申请受理点电子信息化受理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即时提供车辆登记信息;负责审核车辆提前淘汰的有效性,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出具工作;负责禁止宁波市籍黄标车市内过户;负责“四禁”通行证的把关管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的相关工作并加大限行执法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黄标车违反区域限行规定查处结果,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协同做好限行宣传工作。

7.市交通委:负责推进公交车、出租汽车及其它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道路营运证管理和注销登记工作,提前锁定并提供省际、市际、县际固定班线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运输车辆信息;协调做好集卡车进港证发放管理工作。

8.市城管局:推进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辆淘汰工作。

9.市质监局: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站检验活动监督管理。

10.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市本级党政机关的公务黄标车数量,推进市本级党政机关黄标车淘汰更新工作。

11.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企黄标车淘汰工作。

12.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市交通委做好黄标集卡车淘汰工作,把好进港证发放管理关。

六、保障机制

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的实施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认真做好黄标车淘汰前期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本级各成员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前期准备工作任务。市环保局要负责做好淘汰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协调、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确保各地、各部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共同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加强协作,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环保、公安、财政、贸易、交通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黄标车淘汰的信息统计、审核上报和补贴资金的筹集、资金发放等工作,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同时加强对黄标车的道路执法,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圆满完成。

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

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本市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Ⅰ、Ⅱ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五)省及市、县际营运客车、集装箱运输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的上述类型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截止。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31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同一车辆,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75%,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50%,补贴标准逐年递减。(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一)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1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

(二)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1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

(三)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1中表3标准实施补贴。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际、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贴5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贴2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贴1万元/辆;集装箱运输车另行追加补贴3000元/辆。追加补贴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期限内不执行逐年递减政策。(集装箱运输车辆已享受地方政府油改气补贴等政策的不再给予3000元补贴)

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便民办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先将车辆交售至本辖区内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回收场站办理报废手续,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对进场报废车辆进行属性和完整性判定,不属于补贴范围的车辆按原有报废程序回收或退回,属于补贴范围按淘汰补贴程序回收。

(二)黄标车车主在提交相关证明和材料后办理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当场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对符合淘汰补贴条件的出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车主认定后提出淘汰补贴申请的,则由车主签名确认。

(四)受理点在《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宁波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将其中一联给车主以作凭证,车主返回等待资金拨付入帐。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车主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贸易部门出具)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公安交管部门出具)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办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一)中3的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六、受理点设置

(一)点位设立

依托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地点详见附件4),市贸易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各地设立“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贴申请受理点”,委托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高新区、东部新城集中设立一个受理点,其他相关管委会(新区)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办理工作按附件4规定由临近的行政区内受理点代为受理。各县市区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淘汰补贴办事流程及办理窗口的设置,是否委托代理,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各地车主申请黄标车交售回收和淘汰补贴,按车辆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原所属行政区域的受理点办理的原则执行。

(二)受理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和补贴资金的核拨;

贸易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的落实,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公安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营运客车和集装箱车辆属性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车改后的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车辆的认定;

财政部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负责对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车辆的认定。

上述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原则上由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一站式”代办,各级政府部门与代办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责任义务。

七、补贴审核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各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各受理点汇总后报车辆所在地贸易部门进行初审,贸易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复审,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环保部门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八、政府资金渠道

市财政和各县(市)区、管委会地方财政部门设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并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至最新或2022(历届)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专项资金预算。

九、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十、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汽车,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奖励补贴政策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车辆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三)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贸易、交通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各阶段补贴标准

2.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略)

3.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4. 本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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