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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第1篇】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最新或2022(历届)年)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XX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XX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第2篇】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 鄢XX 男 19XX年4月6日出生 回族 XX市人
住所:XX市XX区毛家巷正街97号 电话: 132XXX
被上诉人:XX省人民检察院
法人代表:敬XX 该院检察长
地址:XX市XX区XX大街356号 电话:XXX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XX)洪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XX条之规定
上诉人完成了举报,依据被上诉人公布的[举报须知]规定,向被上诉人索取应当得到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是维护应得的劳动报酬权利。被上诉人违反承诺是明显的违约失信行为,双方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XX条规定立案的四个条件。
二、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XX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举报奖励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上诉人的荣誉权(受表彰)和财产权(奖励)。
上诉人依法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这正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错误。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鄢XX
20XX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