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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裁定驳回上诉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第1篇】裁定驳回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19X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XX市XX里8号,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 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而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的担保行为。
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0XX年2月XX日无畏被拘留,而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第2篇】裁定驳回上诉状
上诉人 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赵XX,主任。
被上诉人 王XX,男,50岁,汉族,住XX县XX镇XX村。
被上诉人 宋XX,男,40岁,汉族,住XX县XX镇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