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时间:09-24编辑:佚名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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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接下来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两篇追偿权纠纷答辩状范本,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第1篇】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 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胡同x栋x单元xxx号。

  因原告xxx担保有限公司诉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陈述予以否认。

  ㈠答辩人没有同原告洽谈过签订合同。

  1、答辩人洽谈过签订合同的相对主体是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第7页显示甲方名称为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划掉“融资”二字未经答辩人认可。

  2、原告于20xx年7月12日才申请设立、20xx年8月10日才首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期在原告主张同答辩人签订《担保合同》日期20xx年5月20日之后。在逻辑上,原告在设立之前没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具备以公司主体行为的基础条件。

  ㈡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根据第5页第八条第2项的约定,答辩人应当如同原告在合同各页签骑缝章一样,在合同各页摁骑缝手印或在各页分别摁手印,完成订立行为;答辩人单在合同尾页摁手印,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摁印生效的订立行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尚未成就约定的生效条件。

  ㈢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答辩人20xx年6月与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原告主张的答辩人为确保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在时间逻辑上存在矛盾。在逻辑情理上,签订《担保合同》的日期(20xx年5月20日)不应在签订主合同的日期(20xx年6月)之前。

  ㈣在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之前,答辩人不知道有原告这一民事主体,答辩人没有申请过原告向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也没有请求E等人向原告提供反担保。

  二、原告主张同答辩人间存在提供的《担保合同》的合同关系,依法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举证不能或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㈠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前6页均是移花接木嫁接而来,相关内容均非答辩人的意思表示。

  ㈡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原告向答辩人主张追偿权,不但应当先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担保责任,还应当将其收回设备(车辆)的处置情况予以披露、证实,否则无法界定答辩人有义务承担责任的具体费用数额。

  ㈢如原告无法证实同答辩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答辩人保留追究原告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

  三、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因该合同文本内容并未与答辩人协商,系原告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格式合同,相关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原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答辩人及其他被告责任、排除答辩人及其他被告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四、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也无权要求答辩人及其他被告赔偿。

  五、假如按照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答辩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8月21日

  【第2篇】追偿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蒋xx,男,汉族,xx岁,住址:xxxxxx

  被答辩人:余xx,男,汉族,xx年出生,住址:xxxxxx

  被答辩人余xx诉答辩人蒋xx、杨xx、盛xx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被告。

  本案原告系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一直以来都是与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当日送的那两批货物也是由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发货。事故发生当日,死者范xx正是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这一点在货车司机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原告与范礼、吴xx签订的协议,是基于原告是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该批赔偿款的支付主体应该是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xx对此赔偿款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

  二、死者范xx与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如前所述,范xx系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卸货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对于应当依法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员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根据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员工亲属支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 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玻璃厂玻璃安装不当,司机擅自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所致。

  事故发生之前,被告曾先后两次向安徽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两批玻璃,每次采购的玻璃都是60块。玻璃厂家为节省运费,将这两批次的玻璃安装在小型货车的两侧。在货车司机将第一批次的货物卸载完之后,车子本身已经有所倾斜。在货车司机将第二批玻璃送至另外一个车间时,货车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造成玻璃倾倒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卸货工在卸完第一批玻璃后,是杨xx、盛xx要求司机一定将玻璃卸在另外一个车间,并主动要求扶着。其陈述完全违背事实,盛xx并非被告蒋xx雇佣的员工,根本无权要求货车司机将货送到其他车间。再者,司机跟死者将车子开到第二车间之后,再三要求在场的杨xx跟盛xx帮忙扶一下,杨xx和盛xx才出手帮忙。但是,事故的原因车身倾斜,司机松开捆绑玻璃的绳子导致事故发生。一个几顿重的玻璃,想通过手扶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显然不符合常识。

  四、 被告杨xx的帮忙行为不存在过错且是个人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杨xx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应司机的要求来帮忙。且其帮忙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其没有扶好才导致玻璃倾倒,而是玻璃安放不当导致车身倾斜,再加上司机当时私自松开绳子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要求杨xx以及雇主蒋xx承担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杨xx的帮忙行为不是职务的范畴,是个人行为与雇主无关。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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