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解放军战士携枪潜逃 3人被击毙1人被抓获

时间:09-25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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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吉林市某部4名战士携枪出逃一案,吉林市交通管理支队官方微博11月9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回复网友称:“刚刚接到市局通报,四名嫌疑人在辽宁营口被堵截民警发现,当场击毙三人,活捉一人。”

  有网友关心在追捕过程中受伤民警的状况,吉林市交通管理支队回复:“受伤的同志已经及时送当地医院救治了,详细情况我们还没有接到反馈。”

  4名解放军战士携枪潜逃,3人被击毙1人被抓获! 

4名解放军战士携枪潜逃,3人被击毙1人被抓获!

  据CNTV消息,吉林市警方今日发布紧急通知,今晨4时30分至6时左右,驻吉林市某部四战士携带95式自动步枪一支子弹795发(95式460发、92式300发、77式35发)逃离部队,4名脱逃战士林鹏汉、杨帆、李鑫鑫、张新岩于1988年至1993年间出生。

  为防止重特大恶性案件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吉林市警方要求各银行、金店加强防范,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建议无能力保障经营安全单位暂停营业,如有线索请与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系。

  吉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正已展开抓捕工作。

  这4名解放军战士犯了严重的逃兵罪,而且还是携枪潜逃的!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鉴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己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因此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直接依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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