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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二:如何应对谣言?
谣言本不必有,不公开的事情多了,世上也就有了谣言。周晓虹在《传播的畸变》一文中定义说: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流言(gossip)和谣言(rumor)都是社会大众中传播的未被确证的信息。
美国学者对战时谣言的分析,指出了形成谣言的两个条件——事件的重要性和信息的模糊性,并且,大部分谣言都是集体创作。
有一些所谓谣言,日后不断被证明只是不被认可的真相披露,问题是,这样的事例太多。于是辟谣成为需要举证自清的一方,而与此同时,网络流言的交流则成为了信息短缺的社会唯一的选择。
因此,学者Rasnow也曾指出:谣言是一种公共的信息交流,它反映了个人对于某一社会现象的假说。
我为SARS中的网络流言现象作出过如下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一个‘平权化的媒介平台’,……它无非是给无权无势、一时缺乏消息来源的大众一种信息传通的基础平台:从开始时期对消息封锁的打破到后来的添油加醋,从描述事实到盲目议论,从透视真相到风传谣言,诸如此类。”
还有一类谣言,被证实确是谎言。但社会却似乎并不认为这些谣言就毫无意义:人们一般向当局或是媒介吁请真相,把证实的责任交付给它们,但谣言却打击了这一过程,为此,胡泳把谣言理解为一种“社会抗议”。
至于删帖、封号之类,用来制止有意图的违法行为时,是有效的;可是,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心理则不行,因为:举凡一切好奇、恐慌、抗议,或可被抵消,无法被删除。
反思三:如何面对新闻界?
新闻界的本质,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本体,而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民意的中介体。除了履行媒介-信道的职责,新闻界并没有多少自己的利益,也没有显在的企图心。
因此,好的治理者看待新闻界是中性的,更好的治理者看待新闻界是良性的。
灾难发生后,新闻界闻风而来,原因只有一个:受众的惊恐需要信息与意见来抚平。而这一点,也正是政府的意图所在,不是吗?
因此,以下技术性问题是不言自明的:
1、所有记者均有权报道吗?是的,而且应该迅速建立临时新闻中心,以统筹服务林林总总的新闻媒体。
2、对不同的新闻媒体可以区别对待吗?可以,但应以不妨碍泛在的新闻报道权为前提
3、外国新闻记者有权报道吗?是的,如果他们确实是记者。
4、新闻记者、外国记者也会信谣、传谣吗?是的,如果他们得不到态度诚实的信息发布,那么新闻界就会转而报道所谓“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抛开新闻伦理的纠葛不谈,那种对“未经证实的信息”的关注,其目的大多仍是要敦促权威信息的发布。
1843 年,马克思在《莱茵报》从事新闻工作时期,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写道:“要是个别的人,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居民成了某种异常可怕的灾难的牺牲品,而又没有人谈论这种灾难,没有人把这种灾难看做一种值得分析和讨论的对象,那么,受难的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不是别人无权谈论这个问题,那就是别人认为这个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因而不愿意谈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