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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合伙人制的确能够更彻底地贯彻它的设计目的:创始人团队选拔合伙人,而且目前看来还是一年一选(马云说三年选了三批),合伙人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决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后者决定发展战略;董事会再决定执行管理层,后者通过战略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这样,仅仅持有阿里10%股权的创始人管理层,就能层层把控住这个估值上千亿美元的庞然大物。
重点来了。从目前的公开资料看,合伙人制度其实比双重股权制度更糟。后者虽然有同股不同权的弊端,但它至少在信息公开方面无懈可击:公司明确披露了哪些人享有这个权益,以及他们以多大比例享有这个权益。这样,股民就可以量化自己的风险。
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呢?
至少到现在,没人知道这28个人是谁(28个人这个数字也才刚刚在一个月前披露),也没人知道他们是怎么选出来的,任期多久,更替、罢免规则是什么。官方的表述上,只有笼统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而量化指标只有一个“工作五年以上”。也就是说,这个千亿美元公司的董事会,要由一个黑盒子产生——这比由马云一人决定都糟糕,后者至少是公开的。
而且,合伙人制度是否能克服“创始人离去后公司下滑”的互联网魔咒,我也并不乐观。
创始人之所以在互联网公司里有这么大影响力,是因为这个行业变化太快、太深远,很多时候需要有个人具体来对一些看似无法理解的决定负责,例如乔布斯坚持发展图形界面、贝索斯拼命建仓库和基础设施,他们的行为在短期的商业回报上都是类似自杀的行为,也只有创始人能以巨大的威望和执行力来推进。从这点上说,合伙人制度并不能避免通常的董事会决定制中的弊端,即“集体决策更缺乏冒险性和突破性”。
港交所这次真的不够“创新”吗?
如果说阿里不上市,那合伙人制度不公开、不透明,只是人家的家务事;甚至用合伙人制也好,马云独裁也好,陆兆禧搞人民代表大会也好,都是公司的自由。但现在谈的就是上市结构安排,马云、蔡崇信都先后很正式地谈到了合伙人制度,却一直对关键细节语焉不详,这能怪港交所和舆论心生疑虑么?你去怪人家“在没有认真的倾听阿里巴巴的真实需求前提下,就对不存在的事实和传言进行讨论”,但这是你要去人家地盘上市、从人家口袋里掏钱哎,咋能怪买家不认真倾听卖家的需求?阿里做了一辈子电商,不该出这种低级错误呀。
在这种情况下,怪港交所不创新,就显得有点站不住脚了。你要人家创新,得先拿出的确创新的东西来。上市涉及到千万股民,是个公众问题,跟你去找VC谈融资不一样,VC那是自己的钱,愿意在厕所里被你3分钟说服是你俩个人的事。上市是个制度层面的事,公司的财务细节里里外外都要曝光个通透,几封内部邮件就想把这事搞定,XX做不到哇——哪怕你邮件是外泄的也不成。
再者说,港交所和香港舆论说阿里的合伙人制“同股不同权”,其实也并没有理解错。合伙人制度虽然看起来没双层股权制那么清晰易懂,但核心实质仍然是创始人、管理层拥有更大的决定权,因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判定谁“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有资格进入合伙人行列,进而决定董事会组成。
而股权现实就是,阿里巴巴的创始人和管理层只有10%的股份。十分之一股份能决定整个公司的权力中枢构成,这不是同股不同权又是什么呢?阿里曾辩解说“我们的方案保护了股东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
问题是,什么样的事算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很大程度上是董事会决定的;把什么样的议题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更是董事会的一个职能。董事会都被合伙人决定了,股东大会难道还能独善其身?香港舆论担心的“同股不同权,违反一股一票原则”,并没有担心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