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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同居:
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的故事:
近日,有网友在强国论坛发帖称,深圳一名16岁男孩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虽然双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还是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网友质疑判决的合理性。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人民网“政在回应”栏目记者发函表示,该案判决并无不当,就算双方亲属不追究,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浔阳江畔寻梦人”发帖称,近日,深圳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网友质疑,“学生早恋算强奸”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了判罚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第236条原来的奸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17条则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被告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