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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朽将为大家整理介绍西藏计划生育奉新政策及西藏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解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如有变动请根据官方部门发布为主。
西藏二胎现有政策
西藏全面二胎政策还未最终落地目前西藏二胎的政策依然应当按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2)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不育(婚后五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穴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