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男扶老人被讹自杀,老人承认自己摔倒

时间:09-28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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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者不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而是由"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侵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拒绝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严谨推定,不能以和解来息事宁人,应坚决上诉
 
  法官常会在并没有直接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而是以部分已知事实为前,以"常理"作为推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中介,从而推论出侵权事实的存在,但这些推理并不具有还原真相的能力。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给求助者定责,更不能用"求助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的方案来息事宁人。
 
  以河南郑州李凯强案为例,2008年8月21日,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无法查证事故是由李凯强还是老太太的过错造成"的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李凯强应承担共计7.9万余元的赔偿金。事实上,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李凯强应该坚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拒绝宽容与谅解,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扶老人被讹诈"等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 需要帮助的摔倒者会也形成了错误的感觉。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一般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极有可能会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虽然做出诬告,但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对于反复发生的"救人反被人诬告"的不良社会现象,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
 
  对于"救人反被人诬告",虽然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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