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遭女子强奸三天,女人强奸男人违法吗

时间:09-27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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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建议,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受害男性可以保留有效证据,如女性阴道分泌物、现场录音录像、女性主动承认性侵害的书证等,要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男性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远离有性侵害倾向的女性。(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一、澄清上文的一个含混说法 
  上文提到“据警方介绍,虽然此类事件日益增多,但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主要原因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一说法是含混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警方束手无策”跟取不取得到证据半点关系也没有。
  女性“强奸”男性在之所以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只有一个——我国《刑法》没有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尽管大家觉得那些个女人真是“挺坏的”,那些个男人也真是“很受伤”。可是,请读者原谅本人说句刻薄话——现行法律下,一个男人既便是被女人连续“强奸”一百次,这些“女强人”也不能被定成“强奸犯”,无法给抓起来判刑。 
  那么,是否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呢?对于这类行为,将于2006年3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没有收容进去。所以,也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原因,同样不能给予“女强奸犯”行政处罚。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这类行为根本无权立案,怎么谈得上取证难不难的问题?
  当然,象上文最后说的那样,受害人自己是可以取证的。什么用处?民事赔偿。
  二、澄清老百姓的一个模糊认识
  大多数人明白,在伟哥等药物的刺激下,男性的性器官能够“硬起来”,从而使“女强奸犯”可以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创造条件”。
  但是曾有人向笔者这样争辩过:在“女强奸犯”仅使用了威胁手段而没有药物作用的情况下,如果男性“硬起来”,那就是同意了。要不然,你干吗“要硬”?——所以,怎么能算是强奸呢?
  这种笑话源于缺少生理学知识。一个正常的男人,尽管他心里不愿与“女强奸犯”结合,但只要存在异性身体接触等外在刺激,他一准“硬起来”,而不是他心里不想“硬”就能不“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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