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新)

时间:11-15编辑:佚名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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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昨日上午,云南省公安厅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我省公安机关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跨国婚姻所生子女

  或需提供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自发移民难返原籍

  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儿 原则上随母亲落户

  公安部门明确: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云南省户籍制度 将有这些重大变化

  1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2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3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扩展阅读

  26日上午,云南省公安厅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云南省公安机关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记者从会上获悉,继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放宽除昆明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等几个新规定后,公安部门对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以及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等3项内容作出最新规定。

  跨国婚姻所生子女

  或需提供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自发移民难返原籍

  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非婚生育的新生儿 原则上随母亲落户

  公安部门明确: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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