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胶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26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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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胶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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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优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本办法颁布执行后通过正式办理相关手续从本市行政区域外来胶州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带技术、项目、资金来胶发展的优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我市有关行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紧缺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层次标准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按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标准,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专家(第一层次)。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二等奖的前两位专家三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专家(第二层次)。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第三层次)。
(二)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效益在国家(省级、地市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三)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应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国家(省级、地市级)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在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加快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推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节能环保中做出突出业绩在国家(省级、地市级)认可度高并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省级、地市级)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家(省级、地市级)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行业带头人的。
(八)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国家(省级、地市级)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二至第八款内容中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依次为第一、二、三层次。
第三章  待遇
第五条  对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经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三个层次标准分别给予相应的待遇。
(一)生活津贴
第一层次,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津贴;
第二层次,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津贴;
第三层次,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生活津贴。
(二)房租补贴
第一、二层次,每人每提供100平方米公寓的租籽用(以货币形式发放按当市区平均房租计以下同);第三层次,提供80平方米公寓的租籽用;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优秀人才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标准发放。
以上两项待遇享受期限为五。
(三)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急需的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第六条  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以上合同并在胶州落户的通过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引进优秀人才的随迁配偶。其中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对口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对应向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第七条  其子女入托、入学及就业的享受同城待遇。
第八条  每免费组织部分引进的优秀人才外出参加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度假活动。
第九条  积极支持优秀人才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成立市人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优秀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市人才评价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是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优秀人才引进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政策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人才引进计划做好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①胶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待遇申报审批表;
②引进人才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③引进人才身份证、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正式聘用或劳动合同;
④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属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
第十四条  市人才评价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申报对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今后引进人才适用本办法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人才评价委员会每对引进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发挥相应作用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人才评价认定、资金管理使用、随迁配偶安置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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