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常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09-29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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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文常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

  一、“龙城英才计划”

  支持及优惠政策

  1.领军型创业人才

  A类项目给予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和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其中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1000万元、项目合作的重点企业股权投资4000万元以上。

  B类项目给予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和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其中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200万元、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300万元、签约创投企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

  C类项目分别给予特别推荐、重点推荐、优先推荐项目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同时项目注册落户辖市、区3内免费提供不少于100㎡的创业场所和100㎡的住所。

  创业企业自注册登记次起3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优先推荐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以及省“333”和市“831”人才培养工程等。

  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团队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5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2.领军型创新人才

 ≡引进的领军型A类人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30万元的落户奖励;B类人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20万元的落户奖励;C类人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10万元的落户奖励。

  领军型创新人才及其团队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5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优先推荐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以及省“333”和市“831”人才培养工程等。

  3.“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

 ≡签约创业投资企业穴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200万元、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300万元、签约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而形成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申报时间

  “龙城英才计划网”(www.cztp.org)在线申报常受理。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常州市委组织部人才一处联系电话,0519-85680643;

  常州市科技局科技人才处联系电话,0519-85681516;

  常州市外国专家局联系电话,0519-85681938。

 〓、常州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

  支持及优惠政策

  设立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择优定向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课题研究、学习进修等。采揉种形式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工程中心交流访学。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时向培养对象倾斜。优先帮助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优先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优先推荐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重奖杰出科技人员人选。

  申报时间

  培养对象每两盐一次每9、10月申报科研项目资助。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常州市委组织部人才二处联系电话,0519-85680618。

  三、常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的管理吸引更多的人才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柔性流动的管理。

  第四条 市、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人才柔性流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柔性流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柔性流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法流动的原则。

  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经贸、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才柔性流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柔性流动,

  (一)智力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本市工作或者与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人才在履行好本单位的岗位职责、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柔性流动服务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派遣、租赁等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跨单位柔性流动,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由组织派出未满轮换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不得流动的人员。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转变观念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得阻挠正当的人才柔性流动。

  第九条鼓励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履行好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通过单位组织、个人联系、中介服务等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柔性流动。

  第十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竞业限制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人才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吸收、引进人才的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完成的技术专利和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利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柔性流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各类人才的柔性流动工作所得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柔性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其与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自觉维护本单位和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本市工作的人员在其档案未转入本市之前凡符合有关户口迁入条件的可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本市工作、创业的人才可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柔性流动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市、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办特聘工作证。

  第十七条 柔性流动人员来本市工作期间凭特聘工作证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一)参加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卓、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在人才盐、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柔性流动服务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

  (四)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因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办出国(境)手续;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本市工作的人员凡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高层次人才的聘用期内可按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合本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对象的柔性流动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服务的可按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享有以下待遇,

  (一)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权益的可由本单位与柔性流动人员按照利益兼顾的原则协商分配;

  (二)柔性流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本单位或柔性流动服务单位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三)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起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提职、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与个人在柔性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自2003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常州市吸引博士后进站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学、研结合为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我市范围内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两类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第三条 在人才开发资金当中设立博士后专项资金进入我市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进站博士后)除了可以享受国家和江苏试于博士后的经费资助之外还可获得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资助主要用途为,

  (一)获得“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匹配资助;(二)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三)按期出站的奖励;

  (四)生活补贴;

  (五)其他费用。

  第四条 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及条件,(一)博士后获得“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市博士后专项资金提供与所获江苏省资助额等额的匹配资助匹配资助的使用、管理、受资助博士后应承担的义务与“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相同。

  (二)博士后在站或出站后两期限内对其博士后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作如下奖励,

  1.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6万元;

  2.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6万元;

  3.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该博士后为专利第一持有人的每项奖励1万元3项以上奖励5万元;

  4. 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研究项目成果相关的论文并被SSCI、CSSCI、SCI、EI、ISTP收录两篇以上奖励3万元;

  5. 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奖励8万元;

  6. 博士后科研项目成果已经转化为产品并取得了5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效益奖励8万元;

  奖励项目的资助总额上限为8万元。

  (三)进站博士后成功完成科研任务经鉴定达到预期目标且按期出站的奖励3万元/人。

  (四)生活补贴,市人才开发资金规定的进站博士后1000元/(月•人)的资助;(五)进站人员工作生活中需解决的其他问题限额1万元。每名博士后每站资助总额上限为20万元。

  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并办理了正式进站手续后设站单位即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博士后专项资金资助设站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提供的工资和生活补贴一般不低于8万元/(•人)(含市政府资助的生活补贴)设站单位应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博士后公寓(成套单元房)并免费提供给博士后居住。

  第七条 在站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样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卓公积金、奖金、探亲假期、书报补贴等。

  第八条 凭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博士后可以选择在我市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子女可以选择在我市办理暂住户口进入辖市区的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可以由本人选择在市区或者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户。

  第九条 博士后的职称评定,

  1. 对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在离站时可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准予进站博士后子女就近上学和入园同时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阮外的费用。进站博士后子女可在本市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进站博士后子女系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可在本市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进站博士后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均凭江苏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市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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