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希望你认真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解读,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放宽的操作要点
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放宽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
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放宽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
焦点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费用税前扣除
【新规定】
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已由34号公告宣布废止。
【点 评】
新规定最大的变化点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不能再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用工单位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决定了依据派遣员工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重视。
焦点二、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新规定】
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卓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卓、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